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