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六节 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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