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六十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