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