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五十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四节 电气管理

第五十条

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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