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