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三节 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三)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五)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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