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