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三)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四)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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