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一)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 (二)2副救助用长柄钩; (三)至少1套抛绳器; (四)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 (五)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 (六)营救区舷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 (七)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八)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 (九)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