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三)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志。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 (四)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五)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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