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第三十四条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