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