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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