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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