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