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 (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 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定乘员人数; (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 (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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