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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