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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