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三节 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三节 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