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三节 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 (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