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