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程序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进行整改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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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