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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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