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