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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