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建立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备案情况报海油安办。备案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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