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