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海洋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批复: (一)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在征得海油安办同意后,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批复; (二)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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