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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