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