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 (一)井喷失控; (二)火灾与爆炸; (三)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者翻沉); (四)飞机事故; (五)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六)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等的破损、泄漏、断裂); (七)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泄漏或者遗散; (八)急性中毒; (九)潜水作业事故; (十)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 (十一)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