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生产和作业设施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期限不超过下列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消防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二)弃平台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三)井控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四)人员落水救助演习:每季度一次。 (五)硫化氢演习: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须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 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应当至少保存1年。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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