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一百条
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 主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人员职责; (三)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险情的措施和联络报告程序;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上所具有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应急通讯频率; (五)应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六)与有关部门联络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者网络图; (七)应急训练内容、频次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附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所处自然环境的描述,包括: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等);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浪高等;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与陆岸基地、附近港口码头及海区其他设施的位置简图; (三)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情况;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配备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的规格和型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