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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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