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