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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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