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