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