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 / 第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七条第七条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