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空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符合许可条件仍继续从事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空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符合许可条件仍继续从事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