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收到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暂停国际航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空运企业逾期不能复航的,自暂停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民航局在收到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暂停国际航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空运企业逾期不能复航的,自暂停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