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应当符合航空运输宏观调控政策,并向民航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暂停或终止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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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