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