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 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务凭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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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