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