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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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