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