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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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