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