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