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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