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