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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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