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