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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