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