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