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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